在你使用本平台前, 請小心細閱使用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聲明及免責聲明,因此等內容將構成你與由香港郵政署長(「香港郵政」)所代表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之一份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當你確認「我已閱讀並接受本平台條款及細則」的鍵後,即你已閱讀及完全明白此協議內容並同意受其約束。
1. 使用本平台
你於使用本平台時代表、承諾及保證:-
1.1 已向香港郵政遞交真實及準確的客戶、派遞及清關資訊;
1.2 你提供的客戶、派遞及清關資訊必須與張貼在郵件上的投寄表格內的資訊相同;
1.3 你須對你所提供的客戶、派遞及清關資訊的行為負責
2. 本服務及你的手機/電腦系統
2.1 你會為確保本服務與你的手機/電腦系統相容,以及你的手機/電腦系統與香港郵政的電腦系統相容而自行承擔一切費用及開支。香港郵政不會就本服務與你的手機/電腦系統不相容而引致你蒙受或涉及的任何責任、損失、費用及開支負責。
2.2 你會自行承擔有關費用及開支以維持你的手機/電腦系統處於良好的操作狀態,並採取所有必需的預防措施,確保你的手機/電腦系統並無及不受任何病毒侵襲。你確知並同意使用本平台或從本平台下載或取得任何內容及/或軟件,乃屬你本人的決定,你須自行承擔風險。對於任何因你的手機/電腦系統錯誤、故障或失靈而引起的事項,香港郵政概不負責。對於因下載及/或使用此等內容或軟件而可能對你的手機/電腦造成的任何損害或數據損失(特別是因病毒或軟件失靈而引致的損失及損害),香港郵政同樣不會為此負上任何責任。
2.3 你聲明你乃是你的手機/電腦系統的擁有人,或已獲授權使用你的手機/電腦系統每次接達或使用本平台。
2.4 你同意在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轄區使用你的手機/電腦系統,而在該等司法管轄區內,就香港郵政提供本平台(包括本平台由他人提供的資料)以及你使用由香港郵政提供的本平台服務而言,皆屬合法及沒有受到任何方式的禁止或限制及不會侵犯該等內容之知識產權。
3. 本平台及本服務
3.1 本平台及本平台的內容是在「現存」及「可能有錯」的基礎上提供。香港郵政並沒有就本平台、本平台內容及本平台提供的資料作出任何類型的陳述、申述或保證(無論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包括就本平台、本服務、本平台內容及本平台提供的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適銷性、安全性,以及/或沒有侵犯任何人士的知識產權權利及適合作某一獨特用途作出的任何陳述、申述或保證。
3.2 你確知互聯網本身是一種不可靠的通訊媒介,而此不可靠性並非香港郵政所能控制。香港郵政並沒就使用本平台或本服務而可能引起的後果,或透過本平台或本服務取得的資料的準確性或可靠性,或服務軟件內的缺憾將會獲改正作出任何(明文或隱含)的陳述、申述或保證。
3.3 香港郵政不會在任何情況或任何方面就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相應、間接、附帶及特別的損失/損害)對你負上責任。
3.4 本平台包含由他人提供的資料,香港郵政對此等人士及此等人士提供的資料可能並無控制或影響力。你可以從本平台連接由他人提供的任何網站。香港郵政明文聲明並沒批准或批署他人在本平台提供的資料或任何其他連接本平台的網站,香港郵政不會就此等資料(不論如何引起的)有任何義務或承擔責任。
3.5 如因手機/電腦的內務處理(包括但不限於)、失靈、病毒、任何人士(包括駭客)未經授權的接達、升級或預防或糾正維修的工作或因任何非香港郵政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導致電訊無法接駁或電腦停機,導致本服務出現錯誤、不能正常運作、不能運作、出現延誤或不能供你使用並因此令你蒙受任何損失及損害,香港郵政概不會為此對你負上責任。
4. 運作時間、改變及干擾
4.1 本服務基本上是全日二十四小時或於香港郵政通知你的其他時間運作。然而,你接受基於例行維修的需要,系統負荷過重及非香港郵政所能控制的情況,本服務不一定能在其正常的運作時間供你使用,香港郵政可隨時暫停讓你使用本服務。
4.2 就本服務而言,香港郵政有權隨時作出下列操施而無須事先通知:-
4.2.1 更改其運作模式、內容;或
4.2.2 增添、移除或更改、停止或暫停其提供的任何功能;或
4.2.3 終止本服務。
5. 投寄表格(包括Pos 460E及Pos401G)及熱敏投寄標籤
5.1 寄件人於投寄急件前,請留意與目的地有關的投寄資料,例如派遞標準、海關表格、禁寄/受管制物品,重量及體積限制等注意事項。
5.2 寄件人投寄急件時必須確保投寄表格或熱敏投寄標籤已預備妥當,及已於有關表格上簽名。寄件人不能塗改投寄表格或熱敏投寄標籤上的資料,如有更改,客戶必須重新製作及列印或熱敏投寄標籤。
5.3 每張投寄表格會獲編配一個郵件編號。寄件人必須確保每件急件的投寄表格均獨一無二的。為確保可讀取投寄表格(Pos 460E)上之條碼,建議客戶使用鐳射打印機列印投寄表格(Pos 460E)。當收件時,香港郵政員工會即場測試投寄表格(Pos 460E)上條碼的可讀性。倘條碼掃描器未能讀取該條碼,則收件員工將不會收取該急件。
5.4. 為方便處理投寄物品,請清楚填寫寄件人、收件人和內載物品的資料。此舉亦有助避免投寄物品延誤派遞、被目的地國家/地區海關扣查或沒收,或因無法派達而遭退回。
5.5. 除投寄表格或熱敏投寄標籤外,寄件人或須按目的地國家/地區的規定,一併附上其他報關單。例如,內載物品的價值超過港幣3,000元,寄件人須把已填妥報關單CN22 (Pos401G)貼在投寄物品上。
5.6. 請於投寄表格或熱敏投寄標籤內清楚填寫內載投寄物品的詳細資料,以便目的地海關為投寄物品清關,例如:
5.7. 倘寄件人未有填妥投寄表格、熱敏投寄標籤、或其他相關報關單,可能會導致投寄物品處理延誤,並對收件人構成不便。此外,倘申報內容屬虛假或有誤導成分,則投寄物品可能會被目的地海關充公或遭徵收罰款。
5.8. 寄件人必須留意目的地海關的最新報關文件規定和清關程序。目的地海關可根據當地法律對投寄物品作出扣查及/或徵收關稅,寄件人/收件人有責任提供一切所需文件(例如:商業發票、產地來源證、衞生證明書、牌照、受檢疫限制物品如植物、動物、食品等的認可證),以作投寄物品清關之用,或在有需要時自行安排清關代理人服務。此等文件宜放進一個塗有黏合劑的透明信封內,並穩妥貼於投寄物品表面。目的地海關不會知會郵政機關(即香港郵政)有關投寄物品的清關資料。
5.9. 如投寄物品屬於商品或樣本,請按照世界海關組織訂立的物品名稱和編號協調制度填上協制編號(8位數字)。就此而言,“原產地”指物品的原產(包括生產、製作或裝嵌)國家。為免出現延誤而對收件人構成不便,寄件人應提供此等資料,並在投寄物品表面貼上發票,方便海關人員處理。
5.10. 客戶可自備包裝箱包裝急件。客戶必須把寄表格及有關報關文件放進另外一個塗有黏合劑或設有袋蓋的透明信封內,再穩貼於急件表面上。如使用熱敏投寄標籤,客戶只須把熱敏投寄標籤貼於急件表面上即可,而其它報關文件則須放進另外一個塗有黏合劑或設有袋蓋的透明信封內,並穩貼於急件表面上。
5.11. 急件之總重量以香港郵政收件後最後量度的數字為準。如有不符,香港郵政均以最後重量為準。香港郵政會跟據最後重量而計算運費而毋須事前作出通知。
5.12. 投寄表格或熱敏投寄標籤的任何部份不構成內載物品的性質的最終証明。
5.13. 派遞標準(如適用)是根據目的地國家/地區的實際工作日計算,當中不包括投寄日和清關時間。
5.14. 根據各國郵政機關慣常做法,派遞人員不會在派送郵件前致電收件人,並且只會提供一次派件至收件地址的服務。如收件地址無人接收郵件,派遞人員會留下通知卡,以便收件人往指定郵政局領件。
6. 法例的遵行
你向香港郵政承諾在使用本平台時,遵守所有適用的香港或外地法律、法規及規例。
7. 修訂
香港郵政有權隨時及不時修改本協議並透過在本平台載錄經修訂的條款。經修訂的條款一經於本平台載錄,即自動即時生效。如你於經修訂的條款生效後繼續使用本服務,你將被視為同意受此等經修訂的協議約束,因此建議每次你使用本服務時, 請小心細閱本協議。
8. 法律責任的範圍
你須自行承擔使用本服務及其內容之風險。香港郵政不會在任何情況或任何方面就你使用或無法使用本服務而引起或與此有關的任何損失或損害(包括但不限於相應、間接、附帶及特別的損失/損害/利潤之損失/商業數據之損害及或電腦系統之損害)對你負上責任。
9. 個人資料
透過本平台收集的個人資料,香港郵政將用作處理客戶的投寄事宜,而填報的個人資料,全屬自願性質。有關投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或會透過電子數據平台傳送與香港郵政有業務來往的郵政機構及目的地或相關海關,以作預先清關用途。如寄件人不能提供這些個人資料,郵件的處理將會受到延誤,香港郵政或無法完成有關派遞服務。必需提供的個人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寄件人及收件人的姓名、住宅及公司地址、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等。除非所作用途為法例容許又或屬法例規定,否則未經資料當時人同意,所得的資料不會作其他用途。客戶可檢索的郵件記錄一般只會儲存由投寄日起計6個月。除此以外,香港郵政一般的政策是,除法例規定外,不會向第三者披露任何足以辨識個別人士身分的資料。
同時,你同意香港郵政可根據其於香港郵政網站www.hongkongpost.hk發布及不時修訂的私隱政策聲明中有關個人資料收集及私隱政策,隨時及不時透過你使用本平台或本服務而經香港郵政收集你的任何個人資料,用作有關用途及向有關人士披露。
10. 彌償
10.1. 如屬以下任何一種情況直接或間接引起或與此有關,你須就香港郵政可能蒙受、招致或任何人士對香港郵政可能提出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責任、損失、索償、費用、收費、開支(包括法律費用)、索求、申索、司法程序及法律行動,對香港郵政作出完全及有效的彌償,這些情況包括:-
(a) 你的疏忽、罔顧情況或故意的不當行為;
(b) 你違反或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協議的任何條文;
(c) 你任何未經授權的作為或不作為;或
(d) 你或由你授權的任何第三者侵犯了香港郵政或其他人士就本平台內容或任何有關本服務所享有的知識產權權利。
10.2. 即使本協議終止及無論本協議因何終止,此第10條仍然有效,並繼續具有十足的效力及作用。
11. 知識產權權利
11.1 版權聲明
你承認並同意(除了上述第3.4條所指由他人提供的資料外),本平台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所有文本、圖像、繪圖、圖表、照片,以及數據或其他材料的編纂,在任何時間皆屬香港郵政或其授權人的財產。
11.2 使用香港郵政商標及服務標誌的限制
你確知香港郵政的名稱及標記,包括「香港郵政」均屬香港郵政的註冊商標。你同意除非事先取得香港郵政的書面許可,否則於任何情況下均不會使用此等名稱及標記。
11.3 權利的保留
香港郵政或其授權人就本平台內容保留未有依本協議明文授予的所有權利。查詢使用本平台內容或香港郵政任何商標或服務標誌或為此向香港郵政申請事前書面許可者,請以電郵hkpo@hkpo.gov.hk聯絡香港郵政。
12. 協議的全部
本協議乃香港郵政與你所作之協議之全部,並取代香港郵政與你之前就有關事項所達成的任何協議、安排或理解。本協議每方謹此確認並同意就有關本協議的事項而言,除了本協議明文開列的那些聲明、承諾、保證或陳述外,不會倚靠透過之前的任何協議、安排或理解所作或給予的任何聲明、承諾、保證或陳述。
13. 放棄及可分性
13.1 即使本協議任何一方無法行使或延遲行使任何有關本協議的權利或補償,亦不得被視作放棄此等權利或補償。
13.2 如根據任何具有司法管轄權的地方的任何法例,本協議的任何條文有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情況(無論是整體或部分),則此等不合法、無效或不能執行的部分,亦不會對本協議餘下的條文構成影響,所有餘下的條文仍具備十足的效力及作用。
14. 適用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本協議須根據香港法例詮釋並受其管限。本協議各方無可置疑地同意香港法院具有獨有的司法管轄權,裁決因詮釋或執行本協議或與此有關的任何申索或事項或按照本協議而行使的任何權利或履行的任何責任。
15. 適用版本
如本協議的英文版本與其中譯本出現任何差異或不一致的地方,以英文版本為準。
16. 釋義
16.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述詞語須分別解釋如下:
「協議」是指本協議(包括以提述方式包含於本協議之內的「郵件清關易」(「服務」)之條款及細則、私隱政策聲明及免責聲明)及其按第7條不時所作的修訂、更改或補充版本。
「曲奇」是指用以識別你的電腦及儲存有關你使用本平台的資料的小型文本檔案。
「香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
「知識產權權利」是指(不論屬何性質及屬於何人,不論是否已知或可能在未來出現)不論是否已經註冊的專利、商標、服務標記、商品名稱、設計權利、版權、域名、有關數據庫及工業知識的權利及其他知識產權權利,並包括有關授予此等權利的申請。
「人士」是指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屬法團或並非法團的團體)。
「個人資料」在本協議的定義,與《個人資料(私隱)條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對該詞語的解釋相同。
「個人資訊」是指一位人士使用本服務時前須向香港郵政提交的個人資訊。
「有關人士」是指香港郵政的所有及任何人員、僱員、代理人、分判商及供應商。
「服務」是指本平台提供的「郵件清關易」服務。
「服務軟件」是指但凡你接達本服務時供應給你的任何軟件,以及為了接達本服務而不時供應給你的任何其他軟件。
「投寄表格」是指用於投寄特快專遞急件、及空郵/平郵包裹的電子表格Pos 460E。
「病毒」是指所有及任何電腦病毒或類似的裝置或軟件,包括但不限於普遍被稱為「軟件炸彈」、「木馬」及蠕蟲的裝置。
「本平台」是指香港郵政從URL https://easy-precustoms.hongkongpost.hk 網址運作及管理的網站。
「本內容」是指本平台載錄的所有項目、東西及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本平台上所有有關特快專遞、空郵/平郵包裹、掛號及普通郵包(包括空郵及平郵)的項目、東西及內容。
「你的手機/電腦系統」是指所有你用以接達本服務的硬件及軟件系統(包括但不限於任何電腦、解碼器及安裝於其中的任何程式)。
16.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協議內:-
(a) 具單數含義的詞語須包括雙數含義,反之亦然;
(b) 意指某一性別的詞語須詮釋為包括其他所有性別;以及
(c) 有「全體」含義的詞語須詮釋為包括「全體中的任何部分」。
16.3 本協議內有關任何法規、守則、條例、規例、規則或條約的任何提述,詮釋時須依據該法規、守則、條例、規例、規則或條約不時可能作出或出現的修訂、更改、替代或重新制定版本。
16.4 除非另有明文註明,本協議中提及的條文及附表(如有)乃指本協議的條文及附表(如有)。
16.5 本協議使用的標題純為方便閱讀而設,在任何情況下皆不會改變、限制或擴大本協議的詮釋。
香港郵政2019版權所有,保留一切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