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你使用本平台前, 请小心细阅使用条款及细则、私隐政策声明及免责声明,因此等内容将构成你与由香港邮政署长(“香港邮政”)所代表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之一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当你确认“我已阅读并接受本平台条款及细则”的键后,即你已阅读及完全明白此协议内容并同意受其约束。
1. 使用本平台
你于使用本平台时代表、承诺及保证:-
1.1 已向香港邮政递交真实及准确的客户、派递及清关资讯;
1.2 你提供的客户、派递及清关资讯必须与张贴在邮件上的投寄表格内的资讯相同;
1.3 你须对你所提供的客户、派递及清关资讯的行为负责
2. 本服务及你的手机/电脑系统
2.1 你会为确保本服务与你的手机/电脑系统相容,以及你的手机/电脑系统与香港邮政的电脑系统相容而自行承担一切费用及开支。香港邮政不会就本服务与你的手机/电脑系统不相容而引致你蒙受或涉及的任何责任、损失、费用及开支负责。
2.2 你会自行承担有关费用及开支以维持你的手机/电脑系统处于良好的操作状态,并采取所有必需的预防措施,确保你的手机/电脑系统并无及不受任何病毒侵袭。你确知并同意使用本平台或从本平台下载或取得任何内容及/或软件,乃属你本人的决定,你须自行承担风险。对于任何因你的手机/电脑系统错误、故障或失灵而引起的事项,香港邮政概不负责。对于因下载及/或使用此等内容或软件而可能对你的手机/电脑造成的任何损害或数据损失(特别是因病毒或软件失灵而引致的损失及损害),香港邮政同样不会为此负上任何责任。
2.3 你声明你乃是你的手机/电脑系统的拥有人,或已获授权使用你的手机/电脑系统每次接达或使用本平台。
2.4 你同意在香港或其他司法管辖区使用你的手机/电脑系统,而在该等司法管辖区内,就香港邮政提供本平台(包括本平台由他人提供的资料)以及你使用由香港邮政提供的本平台服务而言,皆属合法及没有受到任何方式的禁止或限制及不会侵犯该等内容之知识产权。
3. 本平台及本服务
3.1 本平台及本平台的内容是在“现存”及“可能有错”的基础上提供。香港邮政并没有就本平台、本平台内容及本平台提供的资料作出任何类型的陈述、申述或保证(无论是以明示或默示方式),包括就本平台、本服务、本平台内容及本平台提供的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适销性、安全性,以及/或没有侵犯任何人士的知识产权权利及适合作某一独特用途作出的任何陈述、申述或保证。
3.2 你确知互联网本身是一种不可靠的通讯媒介,而此不可靠性并非香港邮政所能控制。香港邮政并没就使用本平台或本服务而可能引起的后果,或透过本平台或本服务取得的资料的准确性或可靠性,或服务软件内的缺憾将会获改正作出任何(明文或隐含)的陈述、申述或保证。
3.3 香港邮政不会在任何情况或任何方面就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服务而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相应、间接、附带及特别的损失/损害)对你负上责任。
3.4 本平台包含由他人提供的资料,香港邮政对此等人士及此等人士提供的资料可能并无控制或影响力。你可以从本平台连接由他人提供的任何网站。香港邮政明文声明并没批准或批署他人在本平台提供的资料或任何其他连接本平台的网站,香港邮政不会就此等资料(不论如何引起的)有任何义务或承担责任。
3.5 如因手机/电脑的内务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失灵、病毒、任何人士(包括骇客)未经授权的接达、升级或预防或纠正维修的工作或因任何非香港邮政所能控制的原因而导致电讯无法接驳或电脑停机,导致本服务出现错误、不能正常运作、不能运作、出现延误或不能供你使用并因此令你蒙受任何损失及损害,香港邮政概不会为此对你负上责任。
4. 运作时间、改变及干扰
4.1 本服务基本上是全日二十四小时或于香港邮政通知你的其他时间运作。然而,你接受基于例行维修的需要,系统负荷过重及非香港邮政所能控制的情况,本服务不一定能在其正常的运作时间供你使用,香港邮政可随时暂停让你使用本服务。
4.2 就本服务而言,香港邮政有权随时作出下列操施而无须事先通知:-
4.2.1 更改其运作模式、内容;或
4.2.2 增添、移除或更改、停止或暂停其提供的任何功能;或
4.2.3 终止本服务。
5. 投寄表格(包括Pos 460E及Pos401G)及热敏投寄标签
5.1 寄件人于投寄急件前,请留意与目的地有关的投寄资料,例如派递标准、海关表格、禁寄/受管制物品,重量及体积限制等注意事项。
5.2 寄件人投寄急件时必须确保投寄表格或热敏投寄标签已预备妥当,及已于有关表格上签名。寄件人不能涂改投寄表格或热敏投寄标签上的资料,如有更改,客户必须重新制作及列印或热敏投寄标签。
5.3 每张投寄表格会获编配一个邮件编号。寄件人必须确保每件急件的投寄表格均独一无二的。为确保可读取投寄表格(Pos 460E)上之条码,建议客户使用镭射打印机列印投寄表格(Pos 460E)。当收件时,香港邮政员工会即场测试投寄表格(Pos 460E)上条码的可读性。倘条码扫描器未能读取该条码,则收件员工将不会收取该急件。
5.4. 为方便处理投寄物品,请清楚填写寄件人、收件人和内载物品的资料。此举亦有助避免投寄物品延误派递、被目的地国家/地区海关扣查或没收,或因无法派达而遭退回。
5.5. 除投寄表格或热敏投寄标签外,寄件人或须按目的地国家/地区的规定,一并附上其他报关单。例如,内载物品的价值超过港币3,000元,寄件人须把已填妥报关单CN22 (Pos401G)贴在投寄物品上。
5.6. 请于投寄表格或热敏投寄标签内清楚填写内载投寄物品的详细资料,以便目的地海关为投寄物品清关,例如:
5.7. 倘寄件人未有填妥投寄表格、热敏投寄标签、或其他相关报关单,可能会导致投寄物品处理延误,并对收件人构成不便。此外,倘申报内容属虚假或有误导成分,则投寄物品可能会被目的地海关充公或遭征收罚款。
5.8. 寄件人必须留意目的地海关的最新报关文件规定和清关程序。目的地海关可根据当地法律对投寄物品作出扣查及/或征收关税,寄件人/收件人有责任提供一切所需文件(例如:商业发票、产地来源证、卫生证明书、牌照、受检疫限制物品如植物、动物、食品等的认可证),以作投寄物品清关之用,或在有需要时自行安排清关代理人服务。此等文件宜放进一个涂有黏合剂的透明信封内,并稳妥贴于投寄物品表面。目的地海关不会知会邮政机关(即香港邮政)有关投寄物品的清关资料。
5.9. 如投寄物品属于商品或样本,请按照世界海关组织订立的物品名称和编号协调制度填上协制编号(8位数字)。就此而言,“原产地”指物品的原产(包括生产、制作或装嵌)国家。为免出现延误而对收件人构成不便,寄件人应提供此等资料,并在投寄物品表面贴上发票,方便海关人员处理。
5.10. 客户可自备包装箱包装急件。客户必须把寄表格及有关报关文件放进另外一个涂有黏合剂或设有袋盖的透明信封内,再稳贴于急件表面上。如使用热敏投寄标签,客户只须把热敏投寄标签贴于急件表面上即可,而其它报关文件则须放进另外一个涂有黏合剂或设有袋盖的透明信封内,并稳贴于急件表面上。
5.11. 急件之总重量以香港邮政收件后最后量度的数字为准。如有不符,香港邮政均以最后重量为准。香港邮政会跟据最后重量而计算运费而毋须事前作出通知。
5.12. 投寄表格或热敏投寄标签的任何部份不构成内载物品的性质的最终证明。
5.13. 派递标准(如适用)是根据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实际工作日计算,当中不包括投寄日和清关时间。
5.14. 根据各国邮政机关惯常做法,派递人员不会在派送邮件前致电收件人,并且只会提供一次派件至收件地址的服务。如收件地址无人接收邮件,派递人员会留下通知卡,以便收件人往指定邮政局领件。
6. 法例的遵行
你向香港邮政承诺在使用本平台时,遵守所有适用的香港或外地法律、法规及规例。
7. 修订
香港邮政有权随时及不时修改本协议并透过在本平台载录经修订的条款。经修订的条款一经于本平台载录,即自动即时生效。如你于经修订的条款生效后继续使用本服务,你将被视为同意受此等经修订的协议约束,因此建议每次你使用本服务时, 请小心细阅本协议。
8. 法律责任的范围
你须自行承担使用本服务及其内容之风险。香港邮政不会在任何情况或任何方面就你使用或无法使用本服务而引起或与此有关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相应、间接、附带及特别的损失/损害/利润之损失/商业数据之损害及或电脑系统之损害)对你负上责任。
9. 个人资料
透过本平台收集的个人资料,香港邮政将用作处理客户的投寄事宜,而填报的个人资料,全属自愿性质。有关投寄资料包括个人资料或会透过电子数据平台传送与香港邮政有业务来往的邮政机构及目的地或相关海关,以作预先清关用途。如寄件人不能提供这些个人资料,邮件的处理将会受到延误,香港邮政或无法完成有关派递服务。必需提供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寄件人及收件人的姓名、住宅及公司地址、电话号码及电邮地址等。除非所作用途为法例容许又或属法例规定,否则未经资料当时人同意,所得的资料不会作其他用途。客户可检索的邮件记录一般只会储存由投寄日起计6个月。除此以外,香港邮政一般的政策是,除法例规定外,不会向第三者披露任何足以辨识个别人士身分的资料。
同时,你同意香港邮政可根据其于香港邮政网站www.hongkongpost.hk发布及不时修订的私隐政策声明中有关个人资料收集及私隐政策,随时及不时透过你使用本平台或本服务而经香港邮政收集你的任何个人资料,用作有关用途及向有关人士披露。
10. 弥偿
10.1. 如属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直接或间接引起或与此有关,你须就香港邮政可能蒙受、招致或任何人士对香港邮政可能提出的所有及任何法律责任、损失、索偿、费用、收费、开支(包括法律费用)、索求、申索、司法程序及法律行动,对香港邮政作出完全及有效的弥偿,这些情况包括:-
(a) 你的疏忽、罔顾情况或故意的不当行为;
(b) 你违反或不履行或不遵守本协议的任何条文;
(c) 你任何未经授权的作为或不作为;或
(d) 你或由你授权的任何第三者侵犯了香港邮政或其他人士就本平台内容或任何有关本服务所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
10.2. 即使本协议终止及无论本协议因何终止,此第10条仍然有效,并继续具有十足的效力及作用。
11. 知识产权权利
11.1 版权声明
你承认并同意(除了上述第3.4条所指由他人提供的资料外),本平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文本、图像、绘图、图表、照片,以及数据或其他材料的编纂,在任何时间皆属香港邮政或其授权人的财产。
11.2 使用香港邮政商标及服务标志的限制
你确知香港邮政的名称及标记,包括“香港邮政”均属香港邮政的注册商标。你同意除非事先取得香港邮政的书面许可,否则于任何情况下均不会使用此等名称及标记。
11.3 权利的保留
香港邮政或其授权人就本平台内容保留未有依本协议明文授予的所有权利。查询使用本平台内容或香港邮政任何商标或服务标志或为此向香港邮政申请事前书面许可者,请以电邮hkpo@hkpo.gov.hk联络香港邮政。
12. 协议的全部
本协议乃香港邮政与你所作之协议之全部,并取代香港邮政与你之前就有关事项所达成的任何协议、安排或理解。本协议每方谨此确认并同意就有关本协议的事项而言,除了本协议明文开列的那些声明、承诺、保证或陈述外,不会倚靠透过之前的任何协议、安排或理解所作或给予的任何声明、承诺、保证或陈述。
13. 放弃及可分性
13.1 即使本协议任何一方无法行使或延迟行使任何有关本协议的权利或补偿,亦不得被视作放弃此等权利或补偿。
13.2 如根据任何具有司法管辖权的地方的任何法例,本协议的任何条文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情况(无论是整体或部分),则此等不合法、无效或不能执行的部分,亦不会对本协议余下的条文构成影响,所有余下的条文仍具备十足的效力及作用。
14. 适用法律及司法管辖权
本协议须根据香港法例诠释并受其管限。本协议各方无可置疑地同意香港法院具有独有的司法管辖权,裁决因诠释或执行本协议或与此有关的任何申索或事项或按照本协议而行使的任何权利或履行的任何责任。
15. 适用版本
如本协议的英文版本与其中译本出现任何差异或不一致的地方,以英文版本为准。
16. 释义
16.1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述词语须分别解释如下:
“协议”是指本协议(包括以提述方式包含于本协议之内的“邮件清关易”(“服务”)之条款及细则、私隐政策声明及免责声明)及其按第7条不时所作的修订、更改或补充版本。
“曲奇”是指用以识别你的电脑及储存有关你使用本平台的资料的小型文本档案。
“香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
“知识产权权利”是指(不论属何性质及属于何人,不论是否已知或可能在未来出现)不论是否已经注册的专利、商标、服务标记、商品名称、设计权利、版权、域名、有关数据库及工业知识的权利及其他知识产权权利,并包括有关授予此等权利的申请。
“人士”是指任何人士(包括任何属法团或并非法团的团体)。
“个人资料”在本协议的定义,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香港法例第486章)对该词语的解释相同。
“个人资讯”是指一位人士使用本服务时前须向香港邮政提交的个人资讯。
“有关人士”是指香港邮政的所有及任何人员、雇员、代理人、分判商及供应商。
“服务”是指本平台提供的“邮件清关易”服务。
“服务软件”是指但凡你接达本服务时供应给你的任何软件,以及为了接达本服务而不时供应给你的任何其他软件。
“投寄表格”是指用于投寄特快专递急件、及空邮/平邮包裹的电子表格Pos 460E。
“病毒”是指所有及任何电脑病毒或类似的装置或软件,包括但不限于普遍被称为“软件炸弹”、“木马”及蠕虫的装置。
“本平台”是指香港邮政从URL https://easy-precustoms.hongkongpost.hk 网址运作及管理的网站。
“本内容”是指本平台载录的所有项目、东西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本平台上所有有关特快专递、空邮/平邮包裹、挂号及普通邮包(包括空邮及平邮)的项目、东西及内容。
“你的手机/电脑系统”是指所有你用以接达本服务的硬件及软件系统(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电脑、解码器及安装于其中的任何程式)。
16.2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在本协议内:-
(a) 具单数含义的词语须包括双数含义,反之亦然;
(b) 意指某一性别的词语须诠释为包括其他所有性别;以及
(c) 有“全体”含义的词语须诠释为包括“全体中的任何部分”。
16.3 本协议内有关任何法规、守则、条例、规例、规则或条约的任何提述,诠释时须依据该法规、守则、条例、规例、规则或条约不时可能作出或出现的修订、更改、替代或重新制定版本。
16.4 除非另有明文注明,本协议中提及的条文及附表(如有)乃指本协议的条文及附表(如有)。
16.5 本协议使用的标题纯为方便阅读而设,在任何情况下皆不会改变、限制或扩大本协议的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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